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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学弟一愣,“没有为什么啊,就是不可能的!”编者按:《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确定,继续执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原《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不再执行。对新规重点内容,“网上民声”记者进行逐条详解,供广大网友参照执行。更多内容可以点击查阅。
第一部分:新政内容采访报道
新闻:
摘要: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2018年烟台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已经启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参保缴费内参保缴费。
新闻:
摘要:我市2018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启动以来,不少市民关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住院、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等医保待遇方面的规定。对此,记者采访了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
新闻:
摘要:烟台市2018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启动以来,广大市民非常关心门诊慢性病政策,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进一步调整扩大了居民门诊慢性病保障种类,在居民门诊慢病(甲、乙类)由原来的共25种基础上,再增加35种,达到60种。
新闻:
摘要:最近,微信朋友圈流传着“农民已交2018年新农村合作医疗,有的交230元、380元,可是11月16日总理发表2018年免交新农村合作医疗费,那么收上去的钱应退回,现在有些地方已经陆续退回”的消息。对此,烟台市社保中心表示,此条消息纯属谣言,请市民不轻信、不传播。对造谣行为,烟台市社保中心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造谣者法律责任。
新闻:
摘要: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确定,继续执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原《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不再执行。就有关政策调整情况,记者采访了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
第二部分:新政具体内容详解
重要政策1:
摘要:为适应职工异地生育的实际需求,市人社部门对异地生育有关规定进一步进行了完善,明确女职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回原籍或异地工作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4300元(含产前检查费)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因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调整至34种
重要政策2:
摘要:关于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目前国家、省只对养老、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作出了规定,没有生育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市人社部门出台配套政策进一步放宽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明确《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包括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重要政策3:
摘要: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我市原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5万元。此次政策调整作出调整,规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重要政策4:
摘要:为了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推进,我市此次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这将有助于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实现医疗服务均等化,构建有序就诊秩序,让老百姓少花钱,少跑冤枉路。
重要政策5:
摘要:甲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十个百分点。
重要政策6:
摘要:原《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规定:破产、关闭、注销的用人单位,应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烟台市上年度离、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专项用于保障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重要政策7:
摘要:《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重要政策8:
摘要:对于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我市原政策规定:“新参保职工(含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0%执行;不满六个月的,不予支付。”
战火烧大了!
在人群中,张烨找到了慈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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